
岳塘新聞網6月10日訊(通訊員:顏繼紅 陳琳 張定強)通常情況下,車輛與行人之間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受傷的都是行人。但如果非機動車駕駛員因避讓行人摔傷,責任由誰承擔?近日,岳塘區(qū)聯合調委會成功調解一起非機動車駕駛員因避讓行人摔傷引發(fā)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。
2020年5月31日下午,張某駕駛電動車在岳塘區(qū)某小區(qū)內道路直行,遇同向步行的李某突然向左拐彎,張某緊急剎車避讓,導致電動車側翻,張某摔傷。事故發(fā)生后,電動車駕駛員張某要求行人李某賠償,李某以未與張某發(fā)生接觸,不屬于交通事故為由拒絕賠償,為此雙方爭執(zhí)不休。因事故發(fā)生在住宅區(qū)內,且臨近下班時間,為疏散圍觀群眾,交警與派出所民警建議張某先去醫(yī)院治療,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。
事發(fā)第二天,張某與李某到岳塘區(qū)聯合調委會駐岳塘派出所人民調解室申請調解。經醫(yī)院診斷張某右橈骨小頭骨折。調解員掌握相關證據后向雙方當事人宣講相關法律法規(guī)。調解員指出,事故雙方是否“接觸”并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,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并對此存在過錯,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張某騎電動車的車速較快,造成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摔傷,在本次事故中負一定責任;李某在沒有確認安全的情況下突然向左拐彎,造成張某緊急避險時摔傷,在事故中也負有一定責任?!兜缆方煌ò踩ā分?/span>雖然未對行人是否需要賠償非機動車方作出規(guī)定,但依據《侵權責任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李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經過調解員宣講法律與反復勸說,最終,雙方簽訂調解協議:李某一次性賠償張某醫(yī)療費等1000余元。此協議當場履行完畢。
法律鏈接: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62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,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;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,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;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、人行橫道的路口,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,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。
《侵權責任法》第6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責編:郭璇
來源:岳塘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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